我為華盛頓特區一個非贏利公司做了七年半. 2005年7月因肺癌開刀(第一期,無須化放療). 10月上班後老板就找麻煩. 到2006年2月25日終於借故把我解雇. 2月28日CT結果顯示又有一小塊比前個片子略有增大. 因自己出錢買保險的手續還沒有辦好(前雇主拖延), 我還不能去看肺科醫生. 慈濟癌友協會的人早已經告訴我 在治療期間公司是不能解雇我的. 有法律保護. 一旦治療結束必須非常小心. 公司會找借口解雇我. 我現在已經知道公司其實並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解雇我. 我的難處在與我正在找工作. 如果我說出病狀, 沒人會雇我. 如果我不說, 萬一要化療放療, 瞞不住的. 一樣會被解雇. 請問有沒有什麽法律可以和前雇主交涉? 我該怎麽辦? 可以向州政府求助嗎? 我是綠卡.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