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複:老貓的回復 (三)

根據§ 50‑20 (a) 規範, "Marital property"的起始點是由結婚之日開始計算,在您的case中有關年的個人財產的計算,您隻能回溯到結婚之日,您的個人帳戶中的存款總額,同時除非您們有婚前協議,您可能不能就"辦出國用掉了"的部份要求補償
當然如果您的先生同意,您可以要求取出屬於您自己的一部份財產另外開立個人帳戶,然而問題在於,如果您的先生不同意,您就無法做到這一部份,理由是"持有股票"是一個延續的行為,(由其持有的手續與時間可以用交易的紀錄來證明)但是,銀行中的資金隻能以開戶的日期來證明,所以除非您在婚前在銀行有帳戶,婚後將該帳戶的資金轉移到夫妻共同帳戶之下,您可以就銀行的轉帳紀錄來要求您先生將原來轉移的資金的總額匯回到個人帳戶之下。
如果不是這種情況,任何現有的銀行資金流動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份,您們如果將來離婚,他仍然可以就§ 50‑20 (a) 的規範來要求平分您個人帳戶中的財產,換言之,對於財產的界定,在北卡,你隻能由過去推算到未來,不能由現在"倒著推算回到過去",(這句話不太像中文,如果看不懂請包含)
同時請注意在北卡,法律條文中對於財產的界定用的是
"Marital property",不是如同加州所用的"community property",也就是說北卡的法令對財產的認定是base on"時間",然而加州的法規是著重在"持有的方式"。
很不幸,您的這種狀況,如果在加州反而可能會對您有利。

至於您所說的 "他結婚的時候說錢是共有的,並且存到了共同賬號,在又變卦,那麽是否可以認為這部分存到共同賬號的婚前財產是他給我的gift呢?"
這個問題的答覆是 "取決於您的先生",如果他不同意您就沒戲可唱,理由是除非有書麵的協議 (同時必須是雙方經公證後同時簽署的書麵協議),否則您所提出的要求於法無據,所謂口說無憑就是這個道理,很不幸這是一個很冷酷的現實,您當初沒有考慮這些問題,現在在提就已經是為時已晚。

最後,老貓誠懇的建議您找一個律師諮詢一下您的選擇,因為老貓不是律師,同時對於北卡的條文的了解並不夠週全,因此或許在北卡職業的律師可以替您找到一些更好的選擇。

所有跟帖: 

結婚的時候把錢存入共同帳號, 可不可以認為這是默認這筆 -漢代蜜瓜- 給 漢代蜜瓜 發送悄悄話 漢代蜜瓜 的博客首頁 (109 bytes) () 02/28/2006 postreply 10:31:31

回複:老貓的回復 (四) -單身老貓- 給 單身老貓 發送悄悄話 (1617 bytes) () 02/28/2006 postreply 11:05:30

請您先登陸,再發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