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士以為按照製作遺囑方式製作(EXECUTE)這樣的協議,無論是對動產,還是不動產的處分都不可達到製約一方的效果,從某種意義上來說,象一場孩提時的過家家遊戲,是一紙空文,是永遠不可兌現的空頭支票。理由如下:
一,遺產的範圍及其確定
遺產,顧名思義,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首先是死亡時的財產,死亡前已處理或轉移的財產,不是遺產。其次必須是個人財產。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時,才可以繼承。
二,立遺囑人的權利和遺囑的法律效力
遺囑人可以以不同形式立多分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包括經公證的遺囑。其中以最後所立的遺囑(包括公證遺囑)為準。公證遺囑效力大於其他遺囑。遺囑人隨時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三,實際操作上的不可行性
遺囑上的財產不一定與死亡時留下的財產相符。說不定死亡時的財產超於遺囑上的(多餘部分是按法定的),也有可能少於甚至是沒有或負數。現在立的遺囑,將來可以隨時撤銷、變更,完全以立遺囑人高興,想怎麽玩就怎麽玩,對其絕對沒有任何約束的。那不就等於過家家嘛。立遺囑隻能對自己個人的財產有處
分權,還必須對家庭共有財產先進行分割,然後才能對自己個人的財產立遺囑,這樣才是有效遺囑。
實際上,這位網友提出的“婚內協議”是可行的,可以對財產部分(動產和不動產)有條件的分割。法律上既然有婚前的約定,當然婚後也容許有契約。根據這位網友的意思,完全可以訂立一個“條件贈與協議”。也就是有條件限製的贈與合同。居士隻是不想使“壞”,居士的觀點認為(也許保守),夫妻間以“某種合同”維係,總難以接受。於是就打了幾個哈哈,遊走了。
不同意lawyer250的見解與lawyer250兄商榷
所有跟帖:
• 我隻是說以遺囑的製作方式,並非就是真的製作遺囑` -lawyer250- ♀ (407 bytes) () 02/18/2004 postreply 06:40:16
• 居士能理解你的意思 -法居士- ♀ (455 bytes) () 02/18/2004 postreply 08:3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