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這段話中“如果至少有一方在年底是RA,可以自願選擇按RA 合報同時放棄雙方treaty”在PUB519中哪裏可以找到?原話是怎麽說的?
我是2003年F1來美,2005年10月轉成H1B;老公2003年來美,至今一直是F1.我認為自己年底是RA,所以可以選擇和老公合報放棄TREATY,但是老公學校的TAX ADVISOR 堅持我們隻能按NRA 分開報。翻了半天PUB519 也沒有找到原話來反駁她。。。。
另外,我的情況可以算DUAL STATUS 嗎?第一年是要滿183天才能算DUAL STATUS 嗎?但是如果已經滿了183天,不是已經滿足了SUBSITENTIAL PRESENCE 從而可以直接算RA 了嗎?
覺得已經明白了,結果被人反駁了一通,又找不著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