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帶著女兒離家快一個月了,我至今沒有收到任何她提出的離婚起訴傳單,也找不到她的人。她把手機關了,發email給她,她也不回,也許根本就沒查沒看。 她走時從共同賬戶上取走20000。
請問這種情況下,我如果不采取任何行動比如向當地警察報missing person,隻在家一隻等下去,最後事件處理時,對我會不會很不利?我要是file divorce,不知道她人在何處,是否能file?
還有,她這樣長時間不讓我見孩子,最後上庭時會對她不利嗎?我們都沒有綠卡,我H1,她H4,最後盤離婚定孩子撫養費的時侯是會按我們當地的生活標準定嗎?如果我以後回中國了,收入大大減少了,孩子的撫養費怎麽定呢?
另外,如果她正在請律師file divorce,從法庭接到申請大概要多久傳單才會寄到我處? 最後,像我這樣的情況大家有什麽建議我應該在家繼續等還是找警察找到她身在何處然後file divorce?
問了好多問題, 十分感謝大家的熱心解答!
-經難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