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複:請教一個婚姻手續問題



  1.外國人同國內公民在華結婚須持什麽證件?

  中國公民同外籍人士在中國境內自願結婚的,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有關規定。

  申請婚姻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外籍華人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1)中國公民應持有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和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2)外國人、外籍華人須持有本人護照或身份國籍證明(件);我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件》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或臨時來華入境、居留證件;及經本國外交部(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證明;在華連續居留六個月以上的,可由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婚姻狀況證明(當事人宣誓證明無效),如果離過婚,還須持有有效離婚證書正本,喪偶的,還須持有死亡認證本。

  男女雙方還須提交登記機關指定的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及本人照片。隻要符合我國《婚姻法》及有關規定的,均會獲準登記,並發給結婚證書。

  2.華僑同國內公民在國內結婚需要什麽證件?

  按照我國民政部門的政策規定,華僑同國內公民的結婚登記,凡要求在國內辦理的,男女雙方須共同到國內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涉外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必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國內公民:

  (1)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

  (2)所在單位或市、鎮、街道辦事處、農村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和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證明。

  華僑:

  (1)我駐該國使、領館頒發的本人護照;

  (2)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國公證機構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對於來自同我國無外交關係的國家之華僑(包括申請與我國公民結婚的外國人、外籍華人)要求與國內公民結婚,其婚姻狀況證明(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點、未婚、離婚或喪偶,如果離過婚的,還須持有離婚證書正本,喪偶的,還須持有喪偶證),須經與我國和當事人所在國均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的外交部或該國駐我使、領館認證;

  (3)在國外從事的職業或可靠經濟來源的證明;

  (4)有過同居關係的,須持脫離同居關係協議書。

  3.港、澳地區居民和內地居民結婚需要哪些證件?

  申請同港、澳地區居民結婚的內地居民須持有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所在單位或鄉、鎮、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證明。

  申請同內地居民結婚登記的港澳地區居民須持有:

  (1)港澳地區居民身份證,港澳地區居民回鄉證或海員證;

  (2)我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師辨認的香港婚姻注冊處出具的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證明,和該律師證明的由申請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從未登記結婚的聲明書;

  (3)澳門政府“婚姻及死亡登記局”出具的《結婚資格(能力)證明書》或《無結婚登記證明書》。我駐港澳地區機構(新華社香港分社、香港中國銀行、華潤公司、招商局)的工作人員和香港工會聯合會、香港中華總商會、香港教育工作聯合會、澳門工會聯合會、澳門中華教育會及澳門中華總商會的會員,持所在機構或社團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可免交(2)、(3)兩項規定的證明。

  同時,港澳地區居民還須持有在港澳地區從事的職業或可靠經濟來源的證明。不在原籍登記結婚的港澳地區居民須持有原籍(或原住地、工作單位)鄉(鎮)人民政府、市、鎮、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證明。如果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離過婚的,須持有離婚證正本;喪偶的須持有配偶死亡證件;有過同居關係的,須持有脫離同居關係的協議書。

  4.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在我國有無效力?

  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書需要經過我國法院的裁定承認,才在我國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效力問題的批複》(法民複[1990]12號)及《關於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1991年7月5日)的精神,我國當事人一方,持有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書,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其效力的,應由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申請人應向受理的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一份書麵申請書,申請書上應寫明申請人的姓名、年齡、性別、工作單位和住址;離婚判決是由何國法院作出的,判決的結果和時間;受傳喚及應訴情況;申請理由及有何請求等內容。同時要附上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的正本和經證明準確無誤的中文翻譯本,交納案件審理費人民幣100元。

  法院受理後,經審查,如該國法院的判決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準則或我國國家、社會利益的,裁定承認其效力;否則裁定駁回申請。裁定後不得上訴。

  5.離婚後,雙方又自願複婚,應如何辦理手續?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複夫妻關係的,按照申請結婚登記辦理。男女雙方持離婚後未再婚的證件,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並退回離婚證。

  6.出國留學生同台灣居民要求在國內登記結婚,應如何處理?

  出國留學生同台胞要求在國內登記結婚的,雙方須共同到國內留學生出國前戶口所在地經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涉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並按照《關於出國留學生辦理婚姻登記的暫行規定》(民[1984]民36號)和《關於台灣同胞與大陸公民之間辦理結婚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民[1988]民字9號)精神,出具本人的有關證件及證明材料。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應準予當事人登記結婚。

  7.原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現已在港澳定居的港澳同胞要求離婚的,應在何地辦理離婚登記?

  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的規定,港澳同胞婚姻當事人雙方都已定居港澳的,盡管他們是在內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但因他們雙方的戶口都已不在內地,故內地不能受理他們的離婚申請。

  8.我國對外國留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結婚問題有何規定?

  根據我國《外國留學生管理辦法》的規定,外國留學生中的中專、大專和本科學生在校期間一律不得結婚。其他學生(進修生、研究生)要求與中國公民結婚而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有關規定,且持有所在院校證明的,可予以辦理結婚登記。

  9.出國未定居人員如何辦理結(離)婚手續?

  為加強出國人員的婚姻登記管理,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國家民政部和外交部於1997年5月,聯合發布了《出國人員婚姻登記管理辦法》,適用於依法出境、並在國外合法居留6個月以上未定居的我國公民(以下簡稱“出國人員”),其主要內容有:

  (1)結婚、協議離婚和複婚登記。男女雙方須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或出國前戶籍所在地,下同)的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我國駐外使、領館提出申請。其居住國不承認使、領館登記法律效力的,可回國內辦理,或在居住國辦理(我國對不符合《婚姻法》基本原則和有關結婚的實質要件的婚姻登記,不予承認)。

  (2)登記所需要的證件和證明。a.國內人員的身份證、戶口證明和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介紹信(離過婚的須持有效的離婚證件,喪偶的持配偶死亡證明)。b.出國人員的護照,其用於結婚登記的婚姻狀況證明有特殊的要求。c.離婚登記需要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

  (3)出國人員申請結婚登記的,需提供其原所在單位(國內縣級以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我駐外使、領館出具或認證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在我駐外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的,須提供婚姻狀況的國內公證(有效期為六個月)。

  (4)出國六個月以上,現已回國的人員,應提供本人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回國一年以上,確實無法取得上述證明的,須提供經現住所地公證機關公證的未婚或者未再婚保證書。

  (5)訴訟離婚的,可以向國內一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雙方均為出國人員的,可以向出國前一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10.出境定居人員在結婚登記方麵有何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五條的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出境定居人員回來選擇配偶的,所屬單位必須按我國婚姻法法定的結婚年齡,為其出具未婚證明書或婚姻離異、或喪偶證明書,以保障其結婚登記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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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謝多謝 -24151- 給 24151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12/23/2005 postreply 22:53:58

她可不好來美國。 -128150- 給 128150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12/24/2005 postreply 12: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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