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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e are some questions/answers for adopting a child in China:
廣東僑網訊
1.華僑在國內收養子女應具備哪些條件?
中國法律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並確認養父母和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和現行有關法律和政策的規定,華僑在國內收養子女應具備以下條件:
(1)無子女(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係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製);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三十周歲(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2.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屬於哪個部門?
華僑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在內地收養子女的,應當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地區(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
3.華僑、港、澳台同胞在內地收養子女需要辦理何種公證文書?
具備收養條件的居住在已與我國建立了外交關係的國家的華僑申請辦理成立收養關係的登記時,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理由和目的,不虐待、不遺棄被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保證)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1)護照;(2)收養人居住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居住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國駐該國使館認證。
居住在未與我國建立外交關係國家的華僑申請辦理成立收養關係的登記時應提交收養申請書(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理由和目的,不虐待、不遺棄被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保證。)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1)護照;(2)收養人居住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居住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與我國建立外交關係的國家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證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申請辦理成立收養關係的登記時,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書(收養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理由和目的,不虐待、不遺棄被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保證。)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1)香港居民身份證、香港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香港同胞回鄉證;(2)經國家主管機關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證人證明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申請辦理成立收養關係登記時,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書(收養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理由和目的、不虐待、不遺棄被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保證。)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1)澳門居民身份證、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澳門同胞回鄉證;(2)澳門地區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台灣居民申請辦理成立收養關係的登記時,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書(收養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理由和目的、不虐待、不遺棄被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保證)和下列證件、證明:(1)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證明;(2)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簽發或簽注的在有效期內的旅行證件;(3)經台灣地區公證機構公證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自出具之日6個月內有效)
4.哪些人可以作為被收養對象?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5.收養三代以內旁係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哪些條件限製?
(1)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作為被送養人的限製;
(2)不受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作為送養人的限製;
(3)不受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的限製;
(4)不受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製。
6.哪些人可以作為送養人?
下列公民或組織可以作為送養人:
(1)孤兒的監護人;
(2)社會福利機構;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7.收養子女人數是否有限製?收養何種人不受人數及無子女的限製?
收養人隻能收養一名子女。但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製。
8.被收養的子女如何辦理出境等手續?
華僑、港、澳、台同胞獲準在廣東省收養子女需要辦理前往居住地的,應按照國家現行的出入境有關規定執行。被收養人戶口保留在原處並向原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出國、出港、澳、台定居手續。
9.收養機構對申請收養人的審理時限?
收養登記機關收到申請書及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對當事人說明理由。
10.怎樣才能解除收養關係?
(1)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未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的除外。養子女滿十八周歲以上的,應征得本人同意。
(2)收養人不履行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與收養人不能達成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3)養父母與成年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登記。
(編輯:馮怡駒)
回複:我需要和許俊良律師聯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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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感謝了!我這就和許律師聯係。
-口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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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2005 postreply
16:2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