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相關的帖子,讀者如有更好解釋請講。
1 法律顧問如何惹惱法居士:
居士差矣
此案屬國際私法, 不可單獨參照國內法規定, 更不能僅僅引用司法解釋。 在離婚管轄方麵, 海牙條約有明確規定。 中國和加拿大都是條約國。
(僅供參考, 完全沒有打擂台的意思)。
2 法居士在一頓自吹末尾:
“但決不能“居士差矣”呀!這是什麽行為呢?
當然居士也不是完人,也有很多錯誤的地方,居士歡迎指出指教。”
3 筆者:
是什麽行為呢?不就是“指出指教”嗎?
4 所謂“支持法居士”的見解和謾罵兩帖:
“居士差矣”決不會是“指出指教”的行為,不懂嗎”
“不懂就不要瞎扯蛋!謙虛一點,學學人家法居士,不懂就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