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士在一直從事於“國際私法”方麵的教學、研究和司法實踐。15年來代理了無數起外國人(自然人和法人)向中國法院提起的民事和經濟的法律訴訟,類似這個案情的也不下十起,難道連這種簡單的管轄問題還搞不清楚?是居士錯了呢?還是中國法院錯了?
實際上,自從上次我們在關於加拿大法律的有關“分居”問題上交手後,居士已經知道你在有關這方麵的加拿大法律知識還沒有比居士懂得多。看得出你很熱心,也願意幫助別人,學過一定的法律知識,但對某些法律知識隻是處在一知半解中,也沒有很多的實際司法經驗,對外國法除了名詞,不懂得內涵的。比如就你說的海牙條約,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通過的條約有幾百部,你能指出有關婚姻管轄的衝突法條約嗎?
再有,就近幾天你的貼子裏的錯誤也太多,有的真是想當然。試舉如下:
1。比如有網友問:“沒有加拿大的entry visa,去美國旅遊還能回來嗎?”,你最終回答是:“返程簽證要到住地警察局辦理”。請問,在北美哪個國家的簽證可在“警察局”裏辦的?這是個常識性錯誤,你以為北美的警察局也象中國的公安局的派出所管理戶籍的?
2。有網友問:“幫幫忙!!如果跳飛機到了美國,現在想回國要辦什麽手續??國內的機場例如北京機場會讓進關嗎?有那些相關部門會怎樣處理??會不會坐牢??”,你回答說:“還是先到大使館去申請護照吧”。請問,你是否知道駐北美的中國領事館是不辦理申請護照的?隻辦理延期、加注什麽的。這你可到領事館網頁查閱。
3。關於那個“在國內打官司?”的那個貼子,居士真不知道你怎麽會想到“監護”?而且又對民法中的“監護”的主體資格(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都沒有搞清楚。再說,也根本不搭界啊!
居士本不想打擊你的積極性的,這網站論壇的確需要象你這種熱心的人,但隻是熱心是不夠的,更不能不懂裝懂的誤導,對於某些有爭議的問題可以探討。但決不能“居士差矣”呀!這是什麽行為呢?
當然居士也不是完人,也有很多錯誤的地方,居士歡迎指出指教。
TO:“法律顧問”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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惱羞成怒掄大棍子 ?
-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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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2004 postreply
08:4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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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body is perfect
-klsajkfd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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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2004 postreply
11: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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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複:TO:“法律顧問”
-haiba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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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2004 postreply
17:3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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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士差矣”決不會是“指出指教”的行為,不懂嗎?
-支持法居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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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2004 postreply
19: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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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不同的名字出現的手法在此壇已不是第一次
-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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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0/2004 postreply
01:5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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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居士,太多不懂裝懂,沒有法律概念的人
-tintin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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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0/2004 postreply
16:1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