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據 N.Y. Civil Rights Law s 80-a & 80-b 的基本精神
如果男方要求女方歸還已經丟棄入河中的戒指,法官可能的判決是(a)女方必須支付所有打撈與回收這枚戒指的費用 或是 (b)找市價支付現金或是同等值的有價物品來抵償戒指的實際價值,但是如果是所謂的"傳家之寶",男方可能無法要求超過市價以上的任何有價賠償
ps: 在 2004 年 Sextone v. Amato 的案例中,男方於"情人節"當天向女方求婚,並贈與價值$17.000的戒指,事後男方因故取銷婚約,女方拒絕退還所收的戒指,理由是這是"情人節"的禮物(或是生日禮物),並不是訂婚的信物,但是庭審法官的判決是
價值戒指的實際價值,這是一件pre-marital的禮物,所以一旦婚約取消,女方仍需要歸還戒指或是等值的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