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大家的回貼!

今天查了下州相關法律,發現有辦法不讓他敲詐.州法律說了:提前毀約房主有權獲得損失賠償,比如剩下的時間租不出去,應由我繼續交房租.但房主也有義務減少大家的損失,比如有人租住,他隻應向我收取他的損失,如廣告費,或耽誤的時間沒人住.
另外,如果合同沒寫不允許sublease,我就可以自由的sublease.
以前不知道州法律連這些都有規定,上了一課.

請您先登陸,再發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