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百傲鈣」的集體訴訟

來源: 69233 2005-10-28 09:13:33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2084 bytes)
控罪共8項 概括品質與行銷手法

【本報專訊】涉及「百傲鈣」的集體訴訟共提出8項控罪,內容摘要如下:

第1項控罪──違反衛生安全條例 §25249.6 et seq.。控罪指被告沒有,亦繼續沒有向該產品的使用者,提供清晰及合理的關於該產品含有鉛份,過去1年來違反65號提案,故意及有意不警告使用者有關該產品含有可能危害生殖係統的鉛毒,致令使用者受鉛毒影響。

第2項控罪──違反企業及職業條例 §17200 et seq.。控罪指被告在過去4年從事違反健康及安全條例25249.6。即被告的行為包括故意及有意沒將產品含有鉛份的情況,清晰及合理地警告使用者,致令使用者受到鉛毒影響。被告還故意發布有關產品質量,安全及所含物質的虛假及誤導性廣告,違反企業及職業條例 §17500 et seq.。

第3項控罪──違反企業及職業條例 §17200 et seq.。控罪指百傲鈣並非天然產品,而是經人工摻雜的產品,既然含有鉛份,即能導致對生殖係統有害毒性,因而有損人類健康,這表示該產品違反了健康及安全條例第110545項。

第4項控罪──違反企業及職業條例 §17200 et seq.。控罪指被告明知產品會對包括孕婦及兒童在內的使用者受鉛毒影響,而依然將其作為商品售賣。即被告知道或應該知道外界明白鉛毒會令出生嬰兒變為畸型或導致出現其他生殖係統方麵的損害。控罪也指被告亦知道鉛毒會引致身體出現不良後果,例如失去學習能力,行為出現問題。

第5項控罪──違反企業及職業條例 §17200 et seq.。控罪指被告沒有向公眾和使用者透露產品中含有鉛份,即是欺騙加州的公眾和使用者。上述的做生意手法構成了不公平競爭,意即違反企業及職業條例 §17200。

第6項控罪──違反企業及職業條例 §17500的16 C.F.R. §255.2及21 U.S.C. §321(g) & 343 (r) 章節。控罪指被告在過去4年,向包括原告在內的公眾進行宣傳,售賣該產品。宣傳廣告包括形形式式的誤導式言詞,由多項媒體渠道傳達,聲稱該產品可治多種痛楚,例如腰椎痛,晚上痙攣,腕關節痛,腿部軟弱,關節僵硬,坐骨神經痛...等等。

第7項控罪──違反企業及職業條例 §17533.7。控罪指被告在過去4年來一直指該產品在「美國製造」,但實際上該產品是在美國以外地方製造,根據上述行為,被告是從事非法做生意手法,這就構成不公平競爭。

第8項控罪──違反1750 et seq.民事法條例。控罪指被告在過去3年不斷進行誤導消費者的宣傳,例如誤導產品來源,亦在有關產品特徵,原料,使用方法,益處等方麵誤導消費者。

以上來自www.biolawsuit.com 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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