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複:針對您的回答,我有以下疑問:

一般在發生有“懷疑可能”的爭議時,你可向對方要求通訊聯係方式,對方都能夠接受你,因為對方此時的身份隻是“證人”的身份,你還可以要求在場的所有知情人提供通訊方式,比如上一個案子中的店主或服務員。美國人大都能接受這個“證人身份”的事實,他們的法製概念認為,作證人是一項法律義務。反之,對方如果拒絕這個要求,那就有逃避的嫌疑,這時,你要盡可能的留下對方的線索,如抄下對方的車號等,你還需要在場的知情人對這一事實作證。那就是我說的,上了法庭,在場的知情人能證明對方有逃避的事實,那麽逃避就要承擔敗訴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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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複:回複:針對您的回答,我有以下疑問: -法律顧問- 給 法律顧問 發送悄悄話 (295 bytes) () 02/03/2004 postreply 0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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