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是他可能是沒有離婚時,她老婆懷上的,他是既成事實的父親

如果已是既成事實的父親,法律上他的確有義務,當然他應該和他前妻協商,他前妻應該去找那個美國人協商,也許他們能和好並結婚,孩子接過來最皆大歡喜了。如果美國人逃掉了找不到人了,那如果他對前妻有情份,願意幫助前妻,不是更好嗎?你說的更應該同情大人,大人更是人,我不同意,孩子不能選擇,大人可以選擇,大人做錯了的事情,為什麽要孩子SUFFER? 難道孩子能選擇自己出生嗎?是大人選擇把他生下來,然後再叫屈,更應該同情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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