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苦惱ing 有關加拿大分居

來源: 法居士 2004-01-29 16:23:00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785 bytes)
本文內容已被 [ 法居士 ] 在 2004-02-03 07:43:43 編輯過。如有問題,請報告版主或論壇管理刪除.
我和老公的感情已經無法挽回,但是我不想和他離婚,他也沒有明確表示他想離婚,但是他多次的言語中已經透露不願意和我生活下去的意思,比如:"你這樣的女人不是我想過一輩子的","我不想要這樣的婚姻."等等,他想在人在中國,我在加拿大,他也不打算過來,但是每次通電話,我感覺他的意圖是想讓我回國跟他離婚,可我不想回去,我們就這樣分居了三個月,這裏辦很多的事情需要配偶的簽名,所以讓我很苦惱,他不願意過來,我們又沒有離婚,分居協議他也不願意簽字,我該怎麽辦?? 我想單方麵提出分居不知有沒有法律效應?
他走的時候帶走了大部分的財產,我知道也要不回我的那部分,我也不想跟他爭,我隻想給現在這種關係一個法律的名分,這種不像婚姻卻沒法結束的關係怎麽辦???



居士很難看懂你想要居士回答什麽問題。

從你寫的情況來看,我的理解是:你既不想離婚,感情也無法挽回。現在你想提出“分居”,並在法律意義上列一個分居事實的“名分”。

實際上,婚姻在法律意義上的行為隻有兩個:結婚和離婚。而分居隻是婚姻製度中程序上的概念,不是實體上的概念。離婚程序中的“分居”,隻是證明婚姻存續期間的一個“事實”,而這個“事實”有可能導致離婚的一個程序中的“現象”。在某些國家的婚姻法中,為了保護爭議離婚(一方要離婚,另一方不願意)的各方,能夠在時間上和情感上有一個“時間延續的緩衝”,設立了一種解決爭議離婚的特別程序,叫“分居”(注意這裏的分居概念是法律意義上的,與平時所說的分開居住的“分居”意義不同,法律意義上的“分居”,通常要經過“宣告”的程序)。由此,“分居”期間,在法律上仍然是屬於“婚姻存續期間”,隻不過某種離婚過程的一個程序。

另外,如果你要知道有關離婚程序,無論是國內的或國外的,請參考本居士在本論壇所貼的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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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誠謝謝法居士!! -苦惱ing- 給 苦惱ing 發送悄悄話 (106 bytes) () 01/29/2004 postreply 22:47:00

回複:真誠謝謝法居士!! -法居士- 給 法居士 發送悄悄話 (181 bytes) () 01/30/2004 postreply 08: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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