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走的時候帶走了大部分的財產,我知道也要不回我的那部分,我也不想跟他爭,我隻想給現在這種關係一個法律的名分,這種不像婚姻卻沒法結束的關係怎麽辦???
居士很難看懂你想要居士回答什麽問題。
從你寫的情況來看,我的理解是:你既不想離婚,感情也無法挽回。現在你想提出“分居”,並在法律意義上列一個分居事實的“名分”。
實際上,婚姻在法律意義上的行為隻有兩個:結婚和離婚。而分居隻是婚姻製度中程序上的概念,不是實體上的概念。離婚程序中的“分居”,隻是證明婚姻存續期間的一個“事實”,而這個“事實”有可能導致離婚的一個程序中的“現象”。在某些國家的婚姻法中,為了保護爭議離婚(一方要離婚,另一方不願意)的各方,能夠在時間上和情感上有一個“時間延續的緩衝”,設立了一種解決爭議離婚的特別程序,叫“分居”(注意這裏的分居概念是法律意義上的,與平時所說的分開居住的“分居”意義不同,法律意義上的“分居”,通常要經過“宣告”的程序)。由此,“分居”期間,在法律上仍然是屬於“婚姻存續期間”,隻不過某種離婚過程的一個程序。
另外,如果你要知道有關離婚程序,無論是國內的或國外的,請參考本居士在本論壇所貼的相關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