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離婚,老公情願公開承認通奸,安省是否可要求損害賠償?

我們一家三口市加國新移民,登陸後幾天丈夫要求離婚,隻承諾給國內現有房產價值大約2-3萬加幣當作周歲小孩成長的撫育費,(房產是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價值約5.5萬加幣)今後所有收入不供養妻子和小孩。後來妻子發現離婚的原因是在國內有女朋友,為加快離婚步伐,老公情願承認通奸。請問有沒有律師可以解釋關於這種離婚手段,妻子是否可以象中國婚姻法一樣,拿到無過錯方賠償跟合理的贍養費。因為就算把國內房產賣掉也不足以妻子在加拿大養育小孩到拿到第一個學位。本人身份是學生一個人帶著小孩實在花銷不起昂貴的律師費用,有那位專業人士可以給本人一點專業意見,將無限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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