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寶1周歲,在美國出生.結婚4年多,我F1,他H1,正在申請綠卡。沒有固定資產,有一些積蓄。他同意積蓄平均分配成3份。同意按收入的一定比例給孩子撫養費,但是離婚後,他計劃馬上回國自己創業,說到時候收入是零,等他有收入了再給孩子撫養費。個人希望爭取到撫養權,男方也沒有意見。如果我不要孩子的話,他會要。這種情況還需要請律師嗎?
我的問題是:
1. 請律師費用一般多少,誰來支付.
2,象他說的情況,孩子的撫養費怎麽算?
3,另外,我想爭取和他談談,我可以先簽離婚的文件,但是能不能等綠卡下來後再在法律上生效?
4. 如果是F1單親媽媽,不知道有沒有相應的政府福利.
5. 如果失去身份,不知道能不能繼續合法留在美國,如果可以,以什麽名義留在美國.
6. 離婚能為孩子爭取撫養權嗎?爭取到什麽程度?
請幫幫一個為孩子未來擔心的媽媽!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