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和 motive to dismiss 有關. 在見 Majestrate 時, 我已經和他們說: 這
不能稱為STEAL, 但仍無用, 然後他們在法典中一查, STEAL 屬 CLASS I. 所以你
提到拿了書不應該是CLASS I, 我該怎麽提出這個 MOTIVE 和 LEGAL GOUND ?
2). 我聽到在加州, 類似問題要容易處理的多, 但其他州不是. 不知前述的 DISMISS
CASE 是否具有普遍性, 還是主要是華人多的州 ?
3). 一個有移民和刑事背景的律師曾提: 他能試下 CONDITIONAL DISMISS, 但他下周去度假. 而且我
聽一朋友說, 他的一個朋友DUI, 沒有用法庭提供的律師, 花了錢請的律師, 結果法庭
反而正正規規的定了他的罪. 所以我是想用法庭律師, 但萬一他提出的方案不理想, 我
是否還能補救, 譬如能否換那個私人律師, 能否再試辦 CONDITIONAL DISMISS ?
想明天和學校律師接觸前, 盡快弄清楚, 萬分感激感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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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一步, 海闊天空" 這句話確實對. 可惜台灣了. 美國人也不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