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你的廣告等總收入不是很多(在加州,$500以下),你直接CASH支票就好了,也不用報稅。這樣的收入性質就像你買了東西商戶給你REBATE的性質一樣。你也不用登記一個“個體戶”來進行商業活動。
2)如果收入>$500,你最起碼要在市政府登記為“個體戶”然後從事相關商業活動,把收入作為營業收入。手續很簡單,費用也就是幾十塊錢而已。
3)有專家說:“接受廣告商的酬勞就是一種雇用的行為”是不正確的。隻要廣告商不開W-2或者1099,就不是雇用行為(起碼不是BUSINESS TO INDIVIDUAL的雇用行為)。而你的收入可以作為你的“個體戶”的營業收入,因為你是F學生簽證,你最好為你的“個體戶”申請一個聯邦稅號,以區別與你自己的SS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