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況是這樣,我在婦女兒童保護中心做過一個中國女性的翻譯。她和一個美國人結婚後來美,結果用她的話來說,生不如死,她的丈夫幾次打她,有一次還導致出血流產。他們的朋友調解過多次無效。最後,她和她17歲的兒子搬到了婦女兒童保護中心,指控了她丈夫,她丈夫請了個很厲害的律師,最後廷前她丈夫撿了個很輕的罪名feel guilty。三個月後,她丈夫提出離婚。但離婚官司的結果是,離婚後,她和她兒子必須離境。結果她不得不請求她丈夫延遲離婚,結果我就不知道了。據我的觀察,美國仍然是弱肉強食,我有些失望。如果有身份問題,還是要很慎重。
如果你的經濟實力允許你分居,等到綠卡後,再離婚應該是上策。美國有一些律師是不要律師費的,但質量很差。
我做過一個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義工
本文內容已被 [ ranch99 ] 在 2005-07-23 06:04:46 編輯過。如有問題,請報告版主或論壇管理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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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件案子大概有我們不知道的隱情。美國的法律大體上 -nonsenseNA- ♀ (42 bytes) () 07/20/2005 postreply 15: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