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各州的規定有否不同,或者可能這裏麵對"雇員工"有不同的理解.
就我自己(在加州)的認識來講,隻是注冊公司時要填寫這個公司的3個officer(CEO,Secretary,CFO)是誰(三者或任兩者可以是同一人),這裏對注冊人的移民身份沒有要求(具體解釋來說,就是並不要求你是公民或綠卡,而隻要求你是稅法意義上的加州居民,你是住在加州並且在合法納稅的即可,H1顯然符合此要求).如果你說的"雇1個員工"是指這層含義,那麽安啦,沒有問題.
我對"雇員工"的理解是真正要發paycheck那種(涉及到社安基金,聯邦稅,州稅等等),那又是另外一碼事了,需要去申請一個EDD號碼.對一個小公司來講,這不是必須的,法律沒有要求你一定要有EDD號碼,沒有EDD號自然就沒有要發工資的問題.所以從這曾含義講,一個小公司不是一定"至少要雇1個員工".
綜上,對你的問題"一個小公司可不可以沒有員工,owner隻工作而不拿工資",答案應該就是"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