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後在老公帶回來的ticket上, 我們查了一下, 他們現在是charge他“二級妨害公務罪”(obstruction of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2nd degree), 不是先開始的“襲警”。 我想這大約也是因為我們一直和警察說他們自始至終都沒有表明身份有關。 不過後來我老公在警察局和警察聊天(那個警察態度不錯吧, 而且老公的職業的credibility比較高,所以他們也沒有太為難他), 那個警察說其實最終可能就是法官決定throw-off the case. 今天和律師談了下, 律師也表明這是一個silly arrest. 但是既然已經成立case,最終總是要去法院解決的。 希望能夠有個好的解決結果。
不過這件事給我們的教訓就是在外麵千萬不可火氣太盛而忘記最基本的原則。 吃一塹,長一智, 算是給自己提個醒。 也謝謝大家,老貓的熱心建議。
謝謝大家,昨天晚上老公終於回家了。
本帖於 2005-07-21 10:18:08 時間, 由普通用戶 stp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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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老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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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2005 postreply
08: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