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先生與H女士2001年在國內離婚,雙方有一女兒。離婚時民事調解書商定女兒由女方撫養,男方自2002年起每年支付撫育費6萬元。2002年男方如期履約支付了撫育費。
2002年8月至2004年7月,經女方要求,女兒隨男方在美國生活了兩年。期間男方未再支付女方撫育費,女方也未支付男方任何費用,男方承擔了生活、上學、旅遊、往返機票等一切費用。
2005年女方要求:1。男方支付2003年、2004年的撫育費共12萬元。2。男方支付2005年的撫育費6萬元。
男方稱:1。2003年、2004年已經單方撫養女兒,不應該再支付期間的撫育費。2。已經形成輪流撫養的事實,由於女兒由D先生撫育期間女方未支付任何費用,如果女方不能出示無經濟能力撫養的有關證明,相應2005年、2006年兩年男方也不需要支付撫養費。
請問:男女雙方的主張合理嗎?有無法律支持?
這個撫養費要支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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