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移民法上這種領養關係無效

來源: lxvii 2004-01-14 14:48:00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144 bytes)
本文內容已被 [ lxvii ] 在 2004-02-03 07:43:37 編輯過。如有問題,請報告版主或論壇管理刪除.
美國移民法對以移民為目的的領養關係定義十分狹窄。大體上講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第一,你必須是美國公民;

第二,被領養都必須是孤兒;

第三,如果不是孤兒,你必須已經和被領養者在一起生活了至少兩年。

你可以看一看,是否符合這幾個條件。



所有跟帖: 

一條也不符合。看來沒戲了。多謝你的回複。 -祝新春快樂!- 給 祝新春快樂!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1/15/2004 postreply 22: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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