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超越了軍、警、ICE 、DEI …乃至各類不同執法者規則的差異。你反複糾纏「原則/茅盾不同」、「警察國家」等主張;卻始終避而不談我立論的唯一前提:Ms Good在事發瞬間,是否確實構成了清晰、立刻會致命的客觀威脅?
我當然知道:各軍種、警(包括特警如 HRT、 GIGM )、聯邦特工、ICE探員、海防、國民兵及穀歌內有成群的州縣市不同執法的角色;其規則、訓練和授權(統稱為ROE)各有不同,這些都遠非你說的“警”與“軍”的簡單二元劃分。我的post 從未主張將它們等同,我想讀者們的看法會跟我趨向一致。
BTW 也請你明確指出:在我帖中,哪一句、段可以被合理引申出“警察與軍人在體製或職能上等同”,我更想知道“這是警察國家/軍國主義的特征”?這頂大帽子是怎麽飛進來的?
既然你隻熱衷於轉換焦點、離題辯駁;那麽你我的對話已無意義。我為避免持續離題的爭論幹擾讀者,混淆核心議題,將不再對你的後續言論再回應。事實與邏輯自會清晰呈現,後會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