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事情經過時間線:
經銷商告訴我:我可以先付 1,000 美元訂金,因為車當時正在路上還沒到店裏,這樣他們就不會把車賣給別人。
- 我說:如果車一周內不到,我會要求退回訂金。銷售經理說他們“在法律上”反正也不能扣著不退。
- 我們談好了落地價(OTD)和貸款細節。
- 首先,經銷商讓我簽了一份 1,000 美元信用卡訂金的表格。
- 這份表格沒有寫訂金是否可退。
- 他們也沒有給我收據。
- 他們說因為表格上有信用卡信息,所以並沒有保留我簽過的那份表格。
- 他們還讓我開了一張 4,000 美元的支票(因為總首付是 5,000 美元,減去 1,000 美元訂金)。
- 經銷商還讓我簽了兩份文件:後來我才知道分別叫“購車訂單(buyer’s order)”和“零售分期銷售合同(retail installment sale contract)”。
- 其中 buyer’s order 裏有一個“訂金收據(DEPOSIT RECEIPT)”部分,裏麵有複選框可勾選“可退訂金/不可退訂金”,以及賣方會為我保留車輛多久。但這些地方全部都被標注為 N/A(不適用)。
- 在簽完文件後的第 3 個工作日,我要求取消預訂並退回訂金,但銷售經理拒絕。
- 車輛在第 4 個工作日到店。我從未提車。沒有正式的“銷售單/買賣合同(bill of sale)”。經銷商收到了貸款機構的放款,但沒有從我的 4,000 美元支票中收到錢。
總經理(GM)告訴我:他們沒有義務取消交易。隻有在我支付他們的成本費用$600 的情況下,他們才願意取消。
他們這樣做有道理嗎?在俄亥俄州法律下,經銷商先同意我用訂金“隻是為了保留車輛不被賣掉”,然後又立刻讓我簽他們現在稱為“可強製執行的銷售合同”的文件——這算不算一種欺騙性行為(deceptive act)?
想知道我下一步應該怎麽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