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愛的名義

以愛的名義:家庭暴力係列之二
大湖之濱

最近從網上讀到的文章,講述兩個中國女人的故事令我感觸很深。裏麵描寫的情節或多或少都與家庭暴力有關,雖然記者的本意不在反映家庭暴力。

第一個故事:以壓力的名義
一位中年婦女,移民來加。老公找不到工作,一直打工。越打脾氣越壞,回家就沉著臉,一句話不合就打架。是真打。有時候做飯時吵架,就拿刀威脅。

看到這裏,可能很多中國家庭都會理解,這種情形在家庭生活中不少見。多數人可能這樣解釋:男人的暴力僅僅是因為他們麵對的社會壓力比女人更大!或者男人不能找到專業工作,心情非常壓抑,才不能控製自己的情緒。這些道理聽上去合情合理啊。
可是,筆者在這就有話講了。這裏是加拿大,不是中國。中國有中國的法律體係、社會、經濟文化體係;我們既然來到加拿大,就不能不入鄉隨俗……。用加拿大的視角看問題:沒有任何一種虐待別人的理由站得住腳,或被法律所認可。換言之,無論你多麽理直氣壯都沒有理由虐待家人!無論一方的言行如何,也沒有理由遭受虐待。原因隻有一個:虐待就是對他人人權的剝奪!任何人的理由都不能淩駕於別人的人權之上!

仔細想來,這條原則不無道理。

男人雖然每天打工養家,不能做專業工作。婦女也並沒有在家閑著白吃飯!料理家務、照顧孩子本身也是工作。我們都是放棄了某些優越、某些優勢來到加拿大。夫妻雙方,都為來加拿大做出了犧牲。誰也沒有理由因為自己的犧牲就將怨氣發泄在對方身上。對外人(老板、鄰居)他敢這樣暴力嗎?為什麽敢對家人這樣?從根本上講就是能夠尊重別人的人權,不會尊重家人的人權。家人的人權就應當比別人少嗎?在加拿大不是的。
要說壓力,無論男女,都是一樣大的。因為來到一個陌生的國家,語言上的障礙、社會文化方麵的巨大反差、經濟上的窘迫、專業工作上的無著,都會成為壓力的來源。從這方麵講,做為新移民,我們麵臨的壓力是相似的。不同的是,每一個家庭應對壓力的方式有所不同。這就是另一個話題了。

第二個故事:以愛的名義

感受比較深的另一個故事是一個女留學生的經曆。一個年輕的女孩與一個男孩同居了,事後發覺這個男孩是個有婦有女之夫。得知實情後,這個女孩想著與他分手。可他不讓,死也不讓她走。他扣她的護照、駕照,什麽證件都不給她,把她鎖在家裏。女孩怕極了,就什麽都沒有拿偷偷地溜到了朋友家,後來他發現了就在她朋友家樓下守了整整一夜。她朋友看著都不忍心,又把她送回去了。他當著她朋友的麵就跪下,哀求她留下來。女孩覺得根本沒有反抗能力。從那以後他對她看得更緊了,他不給她出門,踢她的狗,還打她……他練過散打……後來他不給她吃飯……甚至不給她上廁所。可是有時候他又對她特別溫柔,求她留下來,不要離開他……她都快被他折磨瘋了,他還沒收了她的電話,不給她上網,她沒有辦法跟別人聯係……他還威脅她說:如果她把這些事情告訴別人,他就在中國找她家裏的麻煩……女孩害怕這樣下去會死在他的手裏。

這個故事以愛的名義,演繹了許多暴力元素:威脅、扣留證件、鎖在家裏不許與別人接觸。不給出門、不讓上網,不讓上廁所、不給吃飯。踢她的寵物狗,還打她。發現女孩跑到朋友家中,又去朋友家守候。以一夜的守候,獲得女孩朋友的同情。女孩的朋友迫於無形的壓力,隻好將女孩送回去。

作為讀者,多數人都會聯想到:熱烈的愛情令男主角做出此舉!我們不敢講男孩的做法一定有道理,但是,比較傾向於有情可原。然而,在加拿大還是隻能講法,以愛的名義也不允許傷害這個女孩。這個界限就是法律標準:男孩的所作作為損害了女孩的人權。她喪失了基本的生存權利及安全感,失去了人身自由。雖然是以愛的名義,也加拿大也是違法行為。
多少凶殺案件是直接由家庭暴力所導致的,哪個案件的背後我們不能說主人公沒有過愛情?遠的就不必說了,2005年5月14日發生的震驚全國的殺妻掠子案中,調查人員認為同居男友阿明·卡西姆將23歲的姆魯卡·哈桑·阿裏(Mulaka Hassan-Ali)在位於教堂街(573 Church St.)的家中被射殺身亡。

據1999年安省統計,百分之五十被謀殺的婦女是被自己的丈夫丈夫或分居配偶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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