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和同學(A)大二時在校外共同租了apartment,租約至23年7月到期,兩人當時共交了2640刀押金。23年5月份時經office同意兒子把公寓轉租給同校的另一個學生B,重新簽的租約上隻有A&B,簽約後才想起押金問題,去問了office, 被告知押金要等租約到期時才能退。7月份租約到期後學生B在未通知兒子和A的情況下找了另一人和Office續了租。兒子和A去office要求退押金,又被告知租約在24年7月到期後才能退還。後來租金退還給了學生B,兒子和公寓Office和學生B多次聯係都無果,現在我們想上小額法庭拿回押金,但麵臨以下幾個問題:
1. 如果告學生B,因不知道他具體地址,傳票無法送到,問office,因為是個人隱私,office拒絕提供B的聯係方式。
2,根據所簽合同看,似乎又不能告office,因為合同上說“This lease contract will automatically renbew month to month unless either party gives at least 45 days written notice of termination or intent to move out", 學生A沒有給notice.
在Office退押金前我們多次要求押金應該退還給兒子和A,office是知道押金是兒子和A交的,但office說根據他們的政策,押金要退給當前lease上租戶。我們就再三請求Office讓學生B寫出書麵承諾會把押金退還給兒子和A,Office答應從中協調,但最後還是把押金退給了B。這樣的情況我們能在小額法庭告office嗎?或者有什麽辦法拿回押金?
我們現在隻有B的電話和郵件,多次聯係他都不回。我們能否從大學的某個部門獲得學生B的地址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