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傳喚出任陪審員, 自覺英語不夠好,可否以此為理由拒絕?

近日收到被傳喚出任陪審員的通知。

本人成年後才移民,雖然移民後工作多年,但平時很少看英文報紙,聽新聞,感覺英文能力不夠好,怕不能理解法律用語。

目前我縣是用“Respond to your jury summons”的應用程序來response, 自我評估中有一項是語言能力。

可否自我認定“語言能力不夠”從而認定自己 “not legally qualified", 然後拒絕?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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