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死者死前,房子還是“聯名”而沒有轉戶到信托裏麵,那麽就是說你們的信托如同擺設。
信托是一個包包,說的是放在包包裏麵的東西遵守信托規則,死後提著包包就走。如果你的財產沒有放在包包裏麵,那麽這個財產就不受信托保戶,死後還要去麻煩除名過戶。那麽你的問題就不是信托問題,而是聯名財產死後除名的問題。
那麽,夫妻共同財產,一方死後另一方自動繼承。如果另一方要賣,就先要去把死者名字除去後,才能賣,因為不除名需要兩個人簽字。起碼共同財產不走繼承法庭(probate court)。
死者生前的401K、IRA,根據聯邦法律,可以直接轉給賬戶裏麵的beneficiary,也不走probate court。
如果財產當年已經都轉到信托名下,那麽誰死了都沒關係,隻要受托人(trustee)還活著就可以直接管。
隻有死者生前的個人財產,比如賬戶,個人名下的出租房,如果沒有轉入信托,需要走probate court 改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