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延緩搬家,這個問題是,你如何證明期限到後你會搬家。
你是什麽病?骨折或者生孩子,總有個恢複的期間,好,給你三個月。或者你得了癌,隻有三個月好活,那麽也是一個時限。如果你是慢性病,漫漫無期,延緩期到了你的病也好不了,當時候你再用“重病”借口?他們怎麽會給你延緩?
或者,你拿著新房子的簽好的租約,說新房子需要兩個月後入住,能不能延緩一下?這個還可以。
(2)死賴,什麽都不做,等他們來驅逐。
優點,免費住幾個月的房子,缺點:有驅逐記錄,以後租房會困難。
(3)馬上搬,請對方出搬家費,因為你有病無法自己搬家。幾千元請人來打包裝車。你可以不拿錢,隻要他們雇人來搬就可以。
看你選哪個。個人認為如果能找到新房,(3)最理想。
最後,別人住公司房,和你這個案件沒關係。公司說不定也在驅逐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