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生活多年,從來沒有遇到過罰單的事情,今天盤山路上,前麵一輛大卡車速度很慢,等到可以超車的地段加速超車,沒想到被開罰單:
警察罰單上寫的prima facie speed 45
Vehicle speed 55.00
speeding/IFC (什麽意思?)
1.覺得不公平,這算不算超速駕駛?
2.如果上法庭,不管結果怎麽判決都是免費的,還是隻有勝訴才不用交錢?要是判決輸了自己要付多少錢?
3. 這種官司要打多久?
4. 有勝算的可能嗎?
5. 對工作生活有什麽影響嗎?
6.遇到這種事情怎樣處理比較合適?
在外生活不容易,多謝大家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