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勝無稽官司經驗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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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勝無稽官司經驗談

 

新澤西州根郡的羅新女士花了四年時間打勝無稽官司(frivolous lawsuit), 在文學城的轉發帖子的閱讀率在一個月內超過五萬次數,可見人們對這個課題的濃厚興趣。https://bbs.wenxuecity.com/law/280219.html

 

筆者近日亦從馬裏蘭州霍華德郡法院打勝無稽控案,在此和讀者分享感想。

 

首先摘要介紹案情:

 

去年九月二十日,原告違反peace order, 進入筆者夫婦的物業,明目張膽的企圖破壞,警察將其逮捕,在監獄住了一天。

 

原告找到K律師向法院控告我們毆打他,要求$75K compensatory damage (補償),另外$75K punitive damage (懲罰)。

 

筆者曾在聯邦政府執法部門工作, 本身又有相當的訴訟經驗,一看訴狀便知道是 frivolous. 由於筆者夫婦在申請商業貨款(有別於住宅貸款)購買物業時,聽從貸款公司建議,成立LLC, 像羅新女士的案件一樣,不能自我代表(pro se),必須聘請律師代表。

 

筆者夫婦決定投資二萬元左右打官司,絕不妥協。

 

先後聯係過六位律師,都是主張付錢和解。最後找到一位S律師,看法相同,時鍾費$230。

 

S 律師非常專業和高效率,上任後馬上邁出取證(discovery) 的第一步:Request for Documents. 排山倒海的發過去,要求原告把有關證據發給我方。

 

大量材料像洪水淹來,讓我們知道:原告的K律師早在去年秋天開始代表原告,向州政府律師事務所(State Attorney Office) 進行取證,拿到了超過45件材料,包括警察身攜照相機的視頻和原告被逮捕後的醫療紀錄。那些材料一律對我方有利、對原告不利。

 

我方那時已知道勝算在握。結果過了一陣子,對方向法院申請Dismiss with Prejudice, 等於高扯白旗。

 

我方提出反對,要求原告賠償律師費。

 

結果女法官判令原告在三十天內付給我方三千元。

 

感想:

 

A.和律師初步接觸

 

建基於judicial economy (司法經濟學)的原則 settlement without admission of wrongdoing (和解結案而不承認過失)是法律學院入門課的課程之一。因此律師多數主張付錢和解。

 

你要迎頭痛擊嗎,律師肯定要求收費,因為研究案情,準備取證(discovery), 至少需要十多小時,而且前路茫茫,不可能預料一帆風順。

 

因此很少律師對這種案件接受flat fee. 羅新女士的老律師費羅先生接受flat fee, 因為他是中途介入,前麵已有二個律師做了開荒的工作。(毫無疑問,費羅先生是優秀律師,值得景仰。)

 

如果讀者成為這種案件的被告,宜把案情扼要地寫成一、二頁的case synopsis (集中提供事實,避免說故事和臆測) ,讓律師閱讀、發問,跟著要求提供strategy(下一步怎樣進行)。在這個關口應該是免費的。有些律師可能收取一百元作首次谘詢費用,讀者可以酌情決定取舍。

 

如果律師要求先簽Fee Agreement 才肯透露strategy, 筆者建議拒絕接受,因為一旦簽了約,便等於被這個律師縛住,即令他的strategy 不合理想,你也可能要先付二個鍾點費。

 

同理,對於第一次見麵也收費的律師,筆者建議避之則吉。因為有經驗、有才幹的律師投資一小時聽取案情,提供strategy, 從而取得一宗大生意,合情合理。

 

跟律師打交道,除了收費和strategy 之外,更要隨時注意how comfortable you feel with him/her. 

 

羅新女士令人敬佩的是她的敏銳和quick thinking. 第一階段的二個律師初時誇誇其談,稍後便改弦更張,一味收錢,羅新女士便毫不猶豫的把他們解僱。

 

筆者也碰到過不良律師:

 

A 是中年男律師,初見時說話同仇敵愾,站在我的一邊,並且指著書架上厚厚的deposition (取證口供)紀錄,意思是a lot of hard work, 努力取勝。接案後卻想方設法強迫和解。

 

B是青年女律師,鄰居介紹。她本人是白裔,專門做商業案件;丈夫是福建人,擔任州政府律師。這個女律師連續發來幾條電郵,開口便把筆者當作朋友,直呼first name. 接著,她把原告律師三月中旬用電郵發來的訴狀解釋作正式送遞,說必須在30天內回應,否則自動敗訴。又說對方Jury Trial Demanded 是憲法給予的絕對權力,她作為辯方律師阻止不了。她說訴訟部門要求二萬元首款受理案件,又說如果快速解決,有希望退回一部分首款。

 

當時筆者夫婦要到倫敦和都柏林渡假,暫不理睬她。回來之後,筆者狠狠的教訓她:

 

你把Jury Trial 講得出神入化,試問你處理了幾百件案件,有多少是jury trial?

 

你說對方律師可以把電郵發送當作properly served, 和州法律定義完全不同。

 

我的理解是:我不管對方律師(包括你這個律師)怎樣解釋。我在意的是法官和法律怎樣解釋。

 

我的鄰居介紹你來幫忙,你卻把 trashy advice (垃圾忠告)發來。請你馬上停止發來電郵,並把鍾點費取消,否則我向律師公會投訴。

 

C. 客戶必須學懂管理律師。

 

在常識上,”管理”一般是指上級管理下級。作為客戶,怎可以管理律師?

 

答:必須設法學習,否則容易被律師操縱。

 

不容否認的事實:律師是控製狂control freak. 

 

如果你不堅守原則,很容易被律師操縱。

 

例如,S律師在Request for Documents 之後,打算開始deposition (錄取原告口供),一天需費幾千元。我們說免了。理由是原告負責證明(plaintiff has the burden of proof), 應該由原告盡早做deposition, 錄取我方口供。我方是被告,原則上可以、亦應該不發一言,靜待原告求證。

 

事後證明我們做得對,省了錢。原告沒錢做起碼的discovery, 當然找不到證據支持訴狀。

 

D. 要求原告和律師賠償費用

 

聯邦和各州法律都有條文製裁無稽訴訟,馬州Rule 1-341要求原告和原告律師賠償被告費用。要求原告賠償比較容易落實,要求原告律師賠償則相當困難,所以羅新女士的費羅律師說,他幹了幾十年,從沒有遇見過後者。

 

容易理解,法官和雙方律師都是法律學院出身,同屬court officers, 免不了官官相護。

 

因此,S 律師隻同意要求原告賠償律師費。

 

十二月五日開庭,女法官看到S律師的一萬元帳單,判令被告賠償三千元。原告律師非常機靈,馬上問法官是原告抑是K律師本人賠償。法官確認是原告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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