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決定放棄索要扣除的工資,隻索要未用假期的工資扣除。關於這部分,您的觀點和對方律師的論點一致。我曾給予以下回應,請您有空

回答: 回應單身老貓2023-07-06 14:42:52

幫分析一下,看我的論點是否合理。

1,對方:部分未用假期可以得到支付,部分不能得到支付。

     我:以前從沒聽說,也沒見過這個規定。今天我是第一次聽你這麽說。當初得到這一周的假期時,雙方都認為這一周和原有的兩周假期沒有什麽不同。

2, 對方:一切以Offer中的規定為準。offer中的規定取代一切協商過程中其他承諾和協議。

      我:三周假期的承諾是在Offer發出後做出的,應該取代Offer中的相關規定。

3, 對方:Employee Handbook是公司所有招聘活動的根本,任何Offer不能與之相抵觸。Handbook規定你隻能有兩周假期。

      我:我簽署和協商Offer時還不是公司員工,不受Handbook的製約。

然後對方律師就同意我了的要求。但隨後的交流中,他認為該公司實際上是不存在欠薪問題的。我不同意。但這隻是在Pre-hearing中的交流。到正式庭審階段,我不知道會出現什麽情況。請您有空幫助分析一下。

很尊重你的專業見解。若有必要,可以通過悄悄話或者Email:hzheng@ualberta.ca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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