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分析一下,看我的論點是否合理。
1,對方:部分未用假期可以得到支付,部分不能得到支付。
我:以前從沒聽說,也沒見過這個規定。今天我是第一次聽你這麽說。當初得到這一周的假期時,雙方都認為這一周和原有的兩周假期沒有什麽不同。
2, 對方:一切以Offer中的規定為準。offer中的規定取代一切協商過程中其他承諾和協議。
我:三周假期的承諾是在Offer發出後做出的,應該取代Offer中的相關規定。
3, 對方:Employee Handbook是公司所有招聘活動的根本,任何Offer不能與之相抵觸。Handbook規定你隻能有兩周假期。
我:我簽署和協商Offer時還不是公司員工,不受Handbook的製約。
然後對方律師就同意我了的要求。但隨後的交流中,他認為該公司實際上是不存在欠薪問題的。我不同意。但這隻是在Pre-hearing中的交流。到正式庭審階段,我不知道會出現什麽情況。請您有空幫助分析一下。
很尊重你的專業見解。若有必要,可以通過悄悄話或者Email:hzheng@ualberta.ca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