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所有人的權利不對嗎?憲法還尊重被刑事起訴的人的權利呢。
那個Washington的案子,事實很狗血。就是那個trans activitist自己去捅馬蜂窩,偏要在自己沒有做手術之前去申請加入Spa Club。注意TA沒有脫了衣服往spa裏麵走,因為TA有東東肯定會被逮捕。TA僅僅是去申請Spa membership。
Spa拒絕TA的申請以後,TA馬上玩政治,去本地commission去投訴。Commission也沒有強迫Spa接受這個人的申請,因為那個人有東東會嚇到顧客。而是說Spa不要貼“biological woman only“的告示。因為確實做了手術的變性人也不是嚴謹的bilogical woman。
Spa然後去法庭起訴commission違反他們的言論自由。注意這個時候原來那個變性人的申請加入membership的糾紛已經沒有了,在糾紛的是commision強迫Spa取消"biological woman"的告示這個決定。
法官僅僅是說,Spa的起訴書,即使事實全部真實,也沒有證明commision違反他們的言論自由,所以讓Spa30天內"amend the complain and refile"。 這個和判決Spa輸官司是兩碼事。
好比,我告一個人車撞了我有傷害,僅僅說“某年某月某日,他的車撞到我的車上”,即使這個事實真實,由於我沒有在起訴書中說他開車有疏忽或者故意撞我,這個起訴書不能立案。這不是說我不能告他,我還可以告,但是我必須起訴書中說“他撞我的時候,他有疏忽,他的車超速,還是他的車跳過黃線等等”,這樣的起訴書才可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