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事主的具體情況,居士認為,可以通過兩種方法可以讓孩子“安全”獲得財產。
一,訂立附條件贈與合同。
事主可以將其財產(動產或不動產),通過公證手續贈與給其兒子,並列上附加時間或其他條件(如某年某月或其兒子滿十八歲時等)。這種財產轉移方式,在法律上稱之為“附條件的財產所有權轉移”,其法律意義是,“當事人根據約定,財產所有權轉移附條件的,在所附條件成就時,財產所有權方為轉移”。
二,訂立附條件遺囑。
通常以公證遺囑方式,訂立附條件遺囑。財產所有權轉移方式,與上述一致。
通常訂立這種方式的贈與或遺囑,需要有執行人,一般都請求律師執行。建議憑請一位資深律師代為操作。
上述兩種財產轉移方式,是屬於通常運用的。
居士認為,可以用兩種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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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便女方不來挑戰男方的贈予或遺贈的合法性,這樣做會造成他兒子 -的經驗。。。。- ♀ (380 bytes) () 05/19/2005 postreply 11:04:41
• 居士真為你在網上的種種舉止,感到臉紅。 -法居士- ♂ (479 bytes) () 05/19/2005 postreply 13:04:27
• 居士無須感到臉紅,更不需要上崗上線。 -的經驗。。。。- ♀ (0 bytes) () 05/19/2005 postreply 13:38:47
• 這位居士說話讓人看不慣,什麽亂七八糟的,牛頭不對馬嘴的 -居士還是到廟裏臉紅吧- ♀ (64 bytes) () 05/19/2005 postreply 14:5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