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士認為,可以用兩種方式解決。

本帖於 2005-06-28 11:34:05 時間, 由普通用戶 stp 編輯

根據事主的具體情況,居士認為,可以通過兩種方法可以讓孩子“安全”獲得財產。

一,訂立附條件贈與合同。
事主可以將其財產(動產或不動產),通過公證手續贈與給其兒子,並列上附加時間或其他條件(如某年某月或其兒子滿十八歲時等)。這種財產轉移方式,在法律上稱之為“附條件的財產所有權轉移”,其法律意義是,“當事人根據約定,財產所有權轉移附條件的,在所附條件成就時,財產所有權方為轉移”。

二,訂立附條件遺囑。
通常以公證遺囑方式,訂立附條件遺囑。財產所有權轉移方式,與上述一致。

通常訂立這種方式的贈與或遺囑,需要有執行人,一般都請求律師執行。建議憑請一位資深律師代為操作。


上述兩種財產轉移方式,是屬於通常運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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