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 11/21/2020 之前,你們仍然保持合法的婚姻關係,那麼,對方可以合法 file join return, 事實上對方無須得到你的同意,因為對方並非盜用你的社安號碼,而是法律上容許你們夫妻進行聯合申報,這種情況就如同你可以在婚姻仍然有效時,合法在夫妻聯名帳戶中取錢一樣,除非你有法院的命令禁止他這麼做,一般在馬州 file 離婚時,當事人,可以要求法院出具臨時命令,禁止對方不經過你的許可,運用你的個資,申請貸款,開立信用帳戶,以及報稅... ,這個命令在你們正式離婚訴求被批準之後,你們收到法院正式判決之後,即自動失效。
所以對方e file 你們的稅表,沒有得您"批準",事實上沒有錯,然而如果對方得到任何退稅的稅款,這是屬於你們夫妻婚姻之˙中的共同收入,這是可以在日後離婚談判時,列入資產分割的一部分,然而一但你的離婚成立之後,對方就不能再用你的名義進行夫妻聯合申報,因為這樣做就是稅務詐欺,你可以向稅務機構檢舉他這種行為,(過去有網友處理過這種問題,必須 file 1040X 更正資料)
所以這個情況,你無須跳腳,因為是夫妻聯合申報,所以你有權取得整個報稅的資料,(從對方或是當地稅務機關),日後進行財產分割時,要求對方依據比例原則,退還你應得的退稅款。
記住,IRS 不在乎,你們如何報稅,他們隻在乎如何收到你們的稅款。(你們之間的糾紛,不是 IRS 所關心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