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異議,但語言上做一些修改,防止自己給自己挖坑

法庭上幾乎沒時間解釋。簡單說,警察說我用手機,我說沒有,法律上禁止的那幾條,我一項都沒觸及。

如果進一步追究細節,再陳述幾句吧。我也經常車上手機充電,隻能在紅燈的時候完成,我也不是很清楚一隻手怎麽可能把cable 插進電話的,而且再熟練的事情都很難0%分神。可能我缺乏這方麵經驗,不能自圓其說,才會避開這方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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