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問的問題涉及國與國之間的司法承認問題,也就是外國法院的判決在本國承認的問題。在國際司法實踐中,這些問題通常是以國際法為準則,由國際法主體國家通過雙邊、多邊(國家)締結確定的如條約、公約、協定、議定書、憲章和盟約、換文、宣言來規範的。
中美自72年建交以來,雙方雖然沒有訂立司法協定,但在民事法律方麵訂立了司法協助,據居士所了解,迄今為止在民事法律方麵的如衝突規範、統一實體規範、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規範等已訂立了154個備忘錄。
從具體的司法實踐來看,居士認為,美國對中國法院的判決內容采取的是“本國利益優先,在不與美國(聯邦或州)法律衝突的情況下,適當承認和司法必須申請執行”的原則,也就是說,在不衝突的情況下,美國承認中國法院判決的具體內容,如果要執行中國法院判決的內容,必須要向美國法院申請,美國法院對所申請執行的內容,有自由裁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