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申請兒童(16歲下)護照一定要經雙方家長同意才可以。這條法律(Two Parent Consent Law)是2008通過的。在申請時,父母/監護人必須授權簽發孩子的護照。最好的辦法是父母雙方/監護人親自與孩子一起去申請護照。
如果父母/監護人都不能親自出現怎麽辦?
1)如果你是是唯一監護人
您必須在申請時提交這方麵的證據。示例包括:
a) 授予您對孩子的唯一合法監護權的完整法院命令,例如離婚判決書或其他監護令
b) 完整的法院命令,特別允許您申請孩子的護照(可以接受複印件)
c) 孩子的出生證明的核證副本,將您列為唯一的父母
d) 將您列為唯一父母的收養法令的核證副本
e) 不能親自出庭的父母無行為能力司法聲明的核證副本
f) 不能親自出庭的父母的死亡證明的核證副本
2) 一位家長無法出現
如果其中一位父母/監護人不能與孩子一起去申請護照,他們可以通過填寫表格 DS-3053“同意聲明”來給予許可。您必須將填好的表格與孩子的護照申請一起提交。不能一起去的父母孩子必須:
a) 在經過認證的公證人在場的情況下在 DS-3053 表格上簽名並注明日期,以及
b) 連同表格 DS-3053 一起提交給公證人的身份證正反麵的複印件。
3)你找不到另一位家長
您必須提交 DS-5525 表格“緊急/特殊家庭情況聲明”。
a) 請盡可能詳細地填寫表格。
b) 我們會要求提供額外的證據。示例包括:監護令、監禁令或限製令,以防止國際父母誘拐兒童。
c) 如果未申請的父母被軍隊部署,在大多數情況下,他或她應該能夠提供經過公證的 DS-3053 表格。在極少數情況下無法聯係到未申請的父母,您必須提供一份軍事命令和 DS-5525 表格,顯示無法聯係到未申請的父母,因為他們在外麵執行一項特殊任務超過 30 天他們的工作地點或非申請父母的指揮官簽署的無法聯係到他們的聲明。
4)父母都不能出現
第三方可以使用 DS-3053 表格申請孩子的護照:“同意聲明”或父母/監護人雙方允許第三方為孩子申請的經過公證的聲明。
a) 該聲明必須包括父母/監護人身份證明的複印件。
b) 當聲明僅來自一位父母/監護人時,第三方必須出示同意父母/監護人單獨監護的證據。
參考資料: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travel/en/passports/need-passport/under-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