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的物業和建築商有個官司,前屋主交了levy後我才買的,當時官司在進行中。我幾年前搬進來,本以為就收一次錢,誰知道我住進來後,為了修房官司又收了第二次錢,我隻能交。現在官司徹底結束賠償了幾十萬,其中一小半存入共同維修基金,剩下大半分給各戶,我分到幾千刀,但少於我交的。然後前房主找我索要我手裏的賠償現金,雖然他知道第二筆錢是我交的,但仍然要求全部給他,如果不給他就去小額法庭起訴。因為當時買房合同上我們簽了個合約“seller will fully pay the special assesment levied upon the propety for the repairs.The Seller will provie a receipt of payment to the buyer. The buyer acknowledges his full
knowledge of the outstanding 。。。。"大概意思是賠償金要全給他。當時賣家要求簽這個,我以為隻交一次錢,既然他想要賠償金就給他,反正我也沒有交。誰知道後麵又有第二次。
想請教,我應該把錢都給他嗎,畢竟我也交了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