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單親媽媽,收到法庭傳票,是孩子他爹要求增加探視時間。我應訴,法庭的公共調解員向法官建議的報告已出來,法庭預定的聽證會在五月某天的早10點。那天,我和我的律師等在法庭直到12點,對方律師一直在隔壁辦另一件案子。法官幾次點到我們,我的律師幾次去隔壁請對方律師,對方總說“在等會兒,還沒完事”。
結果是,法官改了在六月開聽證會。
我的問題是,這律師起訴,當時同意了上庭給的時間。我當初打電話對對方的律師“時間太緊是否同意延遲”,遭拒絕。他律師自己“double booking”,不能出席。我的律師費$400每小時,那天早上用了2.5個小時白等,我還得支付這$1000元。
我可以在聽證會要求對方律師付這1000元給我律師呢?還是,先付了我律師的,事後到小額法庭起訴去向對方律師要回來?還是,隻能說我的損失是沒辦法的。
謝謝回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