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20年因為疫情公司關閉,該工作使用1099表報稅,不是w2,2019年1099表報稅額約3萬,但同時本人有份part time工作,使用w2報稅,每周收入約120元,主要工作失去後,申請普通失業金被拒,被拒理由自相矛盾,一條是收入太高,另外一條是收入太低。
之後申請PUA,結果獲批,但領取PUA約一年時間後,突然收到PUA部門來信,說不符合PUA資格,必須退回領取的錢。同時建議去申請普通失業金,故上訴重新申請普通失業金,經聽證後,仲裁結果是符合申請普通失業金資格。但致電給勞工局後,其職員仍拒絕批準普通失業金,拒絕理由是part time那份工作收入太高,並說收入超過115元就不能領取失業金。問她為何不以1099表那份工作計算失業金,她拒絕回答,並說裁決說符合資格申請,並不保證可以領到失業金。
我的問題是,我的情況是否可以以1099表那份工作的收入計算失業金金額?那份工作每周收入約460元。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