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死了,姐姐繼承, 放棄的是繼承父母,沒有放棄繼承妹妹

  第二章,法定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係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隻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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