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師好,
請教一下joint custody(joint physical, joint legal), 可不可能另一方的有孩子的時間多一些呢(比如2/5)?因為孩子還小,在另一方附近上day care,不想讓孩子在路上一直折騰。有計劃等孩子稍微大一點了回到3/4的計劃(可以與父母都可以接觸多一些),這樣可行嗎?
(這是一個極端情況的假設,應該不會發生,隻是擔心)如果離婚了如果另一方執意把孩子帶出美國(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把孩子藏了起來,我該怎麽樣在離婚協議上把這些事情寫清楚,避免這種事情發生呢?
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