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與加州的一起凶殺案有關。亞裔女性嫌疑人與死者是親戚,因檢方提供嫌疑人手機信號在現場附近的證據而被收押。曆經5年調查,證明電話信號的證據是錯的。法官駁回起訴,嫌疑人可重獲自由。可是此時嫌疑人被要求在以下兩項中做出選擇:
1. walk out innocent。 因為沒有經過陪審團裁決,不算結案。檢方可以無限期的再次起訴,嫌疑人有可能再次被收押。
2. 承認過失致死罪,盡管沒有做過與此案有關的任何事。因關押日期已超過刑期, 嫌疑人也將獲自由。好處案子就此了結,檢方永遠不會再次起訴她。
請教老貓壇主:
1. 這樣的選擇複合法律嗎?這種做法有先例嗎?
2. 嫌疑人怎樣回應最合適?可以請求陪審團裁決嗎? (目前看來法庭要停在這裏,不再選陪審團了)
萬分感謝老貓壇主,也歡迎各位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