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約裏寫明搬走後30天內退押金。租客沒有提前30天告訴要搬走,而是在月底時告訴下月中要搬走,下月的房租也未付。搬走後扣了他住的那些天的房租,再扣除他拖欠了一年的水費。剩下的押金都不夠付清理費。在30天內郵件告之沒有押金可退。現在租客說要告我。因為州的法律是21天內要退押金或者告之押金的問題,而我沒有在21天內通知他。請問他即然簽了租約,說明他同意30天之約。那我還是違法嗎?確實是自己大意沒有去了解州的法律。多謝各位指教!
請教:退押金的時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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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的州押金隻能用來彌補房客對房子的損失,而不能用來抵欠租 -檸檬椰子汁- ♂ (215 bytes) () 03/26/2021 postreply 12:4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