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買這個condo的時候,就被告知是一個tandem停車位。MLS的賣方廣告上明說可以停兩部車。
這些年來,租客一直隻有一部車,相安無事。
這次租客有兩部車,之前我特地給management office寫了一封信,詢問這個車位是不是可以停兩部車。得到肯定答複。
現在租客搬進來了,management office找我,說兩部車停了,占用太多空間,影響fire exit。我隻允許停一部車,除非有legal document證明可以停兩部,是tandem。
我今天特地看了一下purchase agreement,裏麵隻說一個停車位,沒有具體信息。
很生氣。一是因為office出爾反爾,二是因為才發現購買合同沒有寫明是tandem,算誰的過錯?三是不知道怎麽和租客解釋額外的停車麻煩,和誰來負擔由此帶來的額外租停車位的費用(可能近200刀一個月)。租客是不可能付這個額外費用的。
賣方在MLS上的廣告有法律效應嗎?除了office的email,MLS賣方廣告是我現在唯一能找到說可以停兩部車的書麵證據。office說他們的email回複可以停兩部車是office某個工作人員的失誤。
我當時出的就是按照MLS賣方廣告tandem停車位的買價,怎麽可以維權呢?
請各位出高見。我明天過來回複。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