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紹 本人接受公司一個為期兩年的海外培訓計劃,
合同中關於終止合同有如下條款,受雇人應在培訓期結束後繼續在公司服工作3年,不論任何原因受雇人終止合同,將按照 比例賠付公司罰金
請問以上條款是否有歧視性,那麽通常應如何 描述此類事件本人覺得應分幾種情況,比如公司要是辭退我呢,比如本人遇到意外 等
請教合同中,關於不能履行合同,賠付罰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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