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比如說我2005年8月回國,到2006年4月底, 那這樣算來, 2005年8月到本12月, 我隻在中國呆4個月,2006年的1月到4月,共呆4個月,其餘時間都呆在美國,這樣我每年在美國居住的時間都是超過半年的.是這樣算的嗎? 還是法律規定說連續離開美國境內不得超過半年?
為保住綠卡,應每年在美國住半年以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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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複:為保住綠卡,應每年在美國住半年以上嗎?
-callI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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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2005 postreply
17:4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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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remember the statute says
-純屬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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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2005 postreply
14:40:01